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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關於教師評鑑規定?

 

 

 ▇ 新進專任教師應於起聘日起接受二次年度續聘評鑑(不含教授及短期教師),8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當學年度辦理第一次評鑑,2月份到校者應於到校次學年度辦理第一次評鑑。二次續聘評鑑均通過後,適用一般教師評鑑,並自完成第二次年度評鑑後起算一般教師評鑑年資。

▇新進專任助理教授應於起聘日起八年內通過升等副教授,自起聘日起八年內仍未通過升等者,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一般教師應每滿三年評鑑ㄧ次,由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審理,各學院應於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一般教師評鑑評審作業;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新進教師評鑑評審作業。。

▇教師評鑑辦法可至本校人事室網頁→單位法規下載。(人事室分機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