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獎勵對象為本校現職編制內學術成果優異且為四十二歲以下之專任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女性教師在四十二歲之前曾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得延長兩歲,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年齡與職級之計算以公告收件截止日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2)
申請者近三年須具備以下之條件:A.整體學術表現優異。其中研究或創作成果之認定應符合本校教師研究成果獎勵辦法及教師創作成果獎勵辦法之規定。B.認真教學且熱心服務。
▇ (3)
申請作業公告由人事室統一發文。申請人須依規定於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所屬學院審核。各學院依程序進行院內審核,並於完成學院推薦作業後填具「推薦表」及檢附有助審查之佐證資料,於每年公告收件截止日前,送交研究發展處辦理推薦審查作業。
▇ (4) 各學院每年至多推薦三名(法學院及體育室每年度可推薦名額總數經加總後,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 (5) 每人每次獎勵彈性薪資至多12萬元,每次獎勵期間為一年。每位教師獲本校年輕學者獎勵以三次為限。獲獎教師如於獎勵年度,同時依本校教師研究成果獎勵辦法或教師創作成果獎勵辦法獲獎勵金者,實際核發獎勵金加上已核發之教師研究成果獎勵辦法或教師創作成果獎勵辦法核給之獎勵金總額每年以36萬元為上限。
▇ (6) 獲獎教師於獎勵期間,應提出二項以上研究績效成果,並於次年度2月28日前完成「年度研究績效成果報告」,經系、院主管簽核後送研發處研究推動組彙整及提送本校研究推動委員會進行後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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