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律學系 應修科目及學分表  (適用103學年度入學學生)

科目名稱

期程

學分數

 

擋修科目及續修條件

(,)

科目名稱

/

限制

學系必修科目

一年級

民法總則

6 (3,3)

 

刑法總則

6 (3,3)

 

憲法

4 (2,2)

 

經濟學

6 (3,3)

 

電腦軟體與網路應用

2 (*,2)

電腦資訊課程

二年級

民法債篇總論

6 (3,3)

 

行政法

6 (3,3)

 

民法物權

4 (2,2)

 

刑法分則

4 (2,2)

 

會計學

4 (2,2)

 

民法親屬

2 (2,*)

 

民法繼承

2 (*,2)

 

年級

刑事訴訟法

6 (3,3)

 

民法債篇各論

4 (2,2)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3 (3,*)

 

保險法

2 (2,*)

 

票據法

2 (*,2)

 

財政學

2 (*,2)

 

四年級

民事訴訟法

6 (3,3)

 

證券交易法

3 (3,*)

 

五年級

法律總合演習

2 (2,*)

 

合計

 

82

 

畢業學分結構表

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

160

基本知能科目

性質

學分數

科目名稱

性質

學分

1、基本知能

等於

6

英文(一)(二)

1,1

2、通識基礎必修

等於

12

實用英文(一)(二)

(1,1)

3、學系必修

等於

82

英聽(一)(二)

1,1

4、學系選修(含外系)

至少

46

環境服務學習(二學期)

0,0

5、通識延伸選修

等於

14

體育一、二
及大二、大三體育(四科)

0,0

 

通識基礎必修科目

 

宗教哲學

2

人生哲學

2

區域文明史

半(21

多修無法列入通識學分,亦不得抵認通識延伸課程學分。

2

文化思想史

自然科學導論

半(31

多修無法列入通識學分,亦不得抵認通識延伸課程學分。

2

工程與科技

電資與人類文明

文學經典閱讀

22,0

語文與修辭

20,2

合計

 14

說明:

一、全校性規定:

1.通識基礎必修課程:「物類」及「我類」基礎課程須於大一完成修習,「我類」基礎課程-文學經典閱讀須於大上學期修習,語文與修辭須於大一下學期修習。

2.建議先修通識基礎必修課程,後修通識延伸選修課程。通識延伸選修課程:分天、人、物、我四大學類,最少各需修滿2學分,合計須修滿14學分。

3.電腦資訊相關課程需修滿2學分以上本系為:電腦軟體與網路應用,依各系需求規劃。

4.101學年度起學士班入學學生,必須通過本校認定之英文能力鑑定考試,始准予畢業。

5.有關修課,成績等相關規定請參考學則。

二、學系畢業規定:

1. 「法律倫理」為法學院特色通識課程,屬人學類,必須修滿 2 學分,始得畢業。雙主修財法系之同學,亦必須修滿「法律倫理」(通識人學類)2學分,始得畢業。

2. 本系分「經貿法律」、「科技法律」與「司法實務」等三組學程。修畢修畢同一組學程之科目至少24學分,其中應包括各組學程之必修科目(各組5門課程)畢業時本系頒發「專業證書」,不限修習組數。其中「司法實務學程」之學程必修科目為表列7科中至少選5科。

3.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應於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至少12學分,含通識課程6學分,課程為哲學概論(我類/2學分)文化思想史(歷史/2學分)五門課程任選三門:專業課程6學分,法學緒論/2學分為必選,其他課程為:海商法/2學分國際公法/2學分英美契約法()/2學分對話式環境法/2學分破產法/2學分不動產估價/2學分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分七門課程任選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