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應修科目及學分表   (適用100學年度入學學生)

科目名稱

期程

學分數

擋修科目及續修條件

(,)

科目名稱限制

學系必修科目

一年級

民法總則

6  (3,3)

 

 

 

刑法總則

6  (3,3)

 

 

 

憲法

4  (2,2)

 

 

 

經濟學

6  (3,3)

 

 

 

電腦軟體與網路應用

2  (*,2)

電腦資訊課程

二年級

民法債篇總論

6  (3,3)

 

 

 

行政法

6  (3,3)

 

 

 

民法物權

4  (2,2)

 

 

 

刑法分則

4  (2,2)

 

 

 

會計學

4  (2,2)

 

 

 

民法親屬

2  (2,*)

 

 

 

民法繼承

2  (*,2)

 

 

 

三年級

刑事訴訟法

6  (3,3)

 

 

 

民法債篇各論

4  (2,2)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3  (3,*)

 

 

 

保險法

2  (2,*)

 

 

 

票據法

2  (*,2)

 

 

 

財政學

2  (*,2)

 

 

 

四年級

民事訴訟法

6  (3,3)

 

 

 

證券交易法

3  (3,*)

 

 

 

合計

80

 

畢業學分結構表

          共同必修科目

畢業應修最低學分數

166

科目名稱

性質

學分

性質

學分數

國文()()

(3,3)

1.      共同必修

等於

20

英文()()

(1,1)

2.      本系必修

等於

80

實用英文()()

(1,1)

3.      學系選修(含外系)

至少

54

英語聽講()()

(1,1)

4.      通識選修

等於

12

環境服務學習(二學期)

(0,0)

 

大一體育一、二

及大二、大三體育(四科)

(0,0)

(0,0), (0,0)

人生哲學

2

宗教哲學

2

歷史類自選課程(兩科)

4

說明:

一、全校性規定:

1. 通識選修課程:分天、人、物、我四大學類,各須至少修滿2學分,合計修滿12學分方得畢業。

2. 共同必修課程(如:國文)請依「通識教育課程新舊架構比較表」修習。

3. 電腦資訊相關課程需修滿至少2學分必修以上,依各系需求規劃。

4. 大一須通過「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或語言中心認可之其他相當程度之考試;未通過者,須以自學方式修讀「空中英語教室」課程兩學期,並參加「期中」與「期末」統一考試;未通過前項者,至大五時須繳費修習語言中心所開授的英語文課程。

5. 有關修課、成績等相關規定請參考學則。

 

二、學系畢業規定:

1.      「法律倫理」為法學院特色通識課程,屬人學類(前揭全校性規定之1),必須修滿 2 學分,始得畢業。雙主修財法系之同學,亦必須修滿「法律倫理」(通識人學類)2學分,始得畢業。

2.      本系分「經貿法律」、「科技法律」與「司法實務」等三組學程。修畢各組學程之必修科目(各組5門課程),並修畢同一組學程之科目至少24學分,畢業時本系頒發「專業證書」,不限修習組數。其中「司法實務學程」之學程必修科目為表列6科中至少選5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