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學生申請停修課程作業要點
93.3.11 9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5.10.19 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修訂
97.3.20 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98.10.14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
102.01.15 101學年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為顧及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日後,因故無法繼續修習部分課程,特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導師同意後,於該學期期中考試後三週內送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 三 條 申請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二科為限,惟因遭遇重病、受傷、重大家庭變故經全人關懷學生委員會認定,並檢附證明文件經任課教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且該課程學分不計入該學期所修學分數計算,但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於成績欄加註「停修」字樣。
第 四 條 各開課單位應於啟動開課作業時,將建議不得申請停修之課程名稱,經單位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停修申請:
一、已由開課單位規定為不得停修之科目。
二、學生在修業期限內停修科目已達四科。
第 五 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低於學則規定之應修最低學分數;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該學期至少應修習一科;違反規定者,應予休學;逾休學年限者,應予退學。
第 六 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修足該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者,須提書面報告,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課務與註冊組審查,核准後得酌減應修學分數。
第 七 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學分學雜)費不予退還。
第 八 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經核准者,不得以該學期之成績申請校內獎學金。
第 九 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